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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增补四条减税政策


    7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补充出台了四条减税政策,对部分之前规定不明确的,部分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税负加重的情况给予了安排。
    不过,针对试点过程中,交通运输企业普遍反映的税负加重、存量资产不可抵扣等问题,该通知并没有相应规定。
    明晰政策
    第一条是针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境内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试点企业。此项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原只针对我国“向外输出”、或者“在境外”提供的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政策。对于这种国外企业“向内输入”的国际运输服务并没有特别规定,此前归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适用11%的税率。
    从11%的增值税率,降为3%的征收率,业内专业人士认为是对税负的极大减轻。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认为,这些国外的国际运输企业,在原缴纳增值税时,由于没有进项,若按11%的税率,对这些企业而言税负过高。降为3%的征收率,是合理的。
    某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志坚认为,这项政策是对之前政策的补充,未来能促进更多国际合作。
    第二条是关于试点动漫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政策明确他们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3%的征收率;一经选择,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2011年财政部下发《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此优惠政策有效期到2012年12月31日截止,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动漫企业,由5%的税率减按3%征收。
    而根据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动漫设计等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适用6%的税率。虽然上海营改增试点方案也规定,各行业在试点前的相关优惠政策,在试点后仍延续。
    王骏指出,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试点动漫产业的政策。不过,现在按简易方法,即3%的征收率,相比原优惠政策按3%征收营业税,还是稍有区别。按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原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如果企业销售数额大的话,仍能帮企业减轻不少税负。
    陈志坚认为,考虑到价内税和价外税因素,新政策比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更大。同时,这条规定也是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动漫服务范围注释更加明确。
    调减税负
    第三条明确,“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
    船舶代理服务,作为一种代理中介服务,属于港口码头服务,归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但在实践中,很多代理商也同时帮助客户支付运输服务费用,而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
    依照原来的政策,是要求将这两部分业务分开计税,适用两种不同税率。现规定,统一按6%的税率,归为港口码头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面临的业务难以分清、却要适用两种不同税率的情况,只是物流运输业中的一个方面。很多物流运输企业反映,交通运输业务与物流辅助业本是一体,但却需要将业务硬性拆开,适用11%和6%这两种税率。
    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曾发布调研报告,建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对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业内专家指出,船舶代理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领域。若将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合并为一个税种,将会是一项大工程,牵涉面会很广。
    第四条,针对试点的经营租赁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若在试点前,购有或自制有供租赁的有形动产,这些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法,即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这涉及到很多企业反映的,存量资产不能抵扣的问题。按照此前营改增政策,在试点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试点后是不能抵扣的。
    经营租赁服务,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
    陈志坚指出,不动产租赁包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上海政策允许融资租赁有税收返还政策,相较而言经营租赁的税负则比较重。这项政策的出台,允许企业进行计税方法进行选择,对符合条件经营租赁服务企业,是一项减税措施;不过,若碰上强势客户,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其税负减免程度可能会打折扣。
    王骏认为,这项政策,为解决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同时,他还指出,业内曾建议针对存量资产,在试点前进行综合盘点,得出能抵扣的增值税税款,然后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抵扣这部分税款。
    不过,也有业内专业人士指出,由于交通运输企业涉及到的存量资产规模很大,而且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若按存量计算分阶段抵扣,牵涉到国税和地税协调,难度很大。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