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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营改增有关税收政策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669  更新时间:2012-12-07

财政部6日发布《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对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进行明确。

安永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单从每一个试点的推进程度来看,不论是国家财税部门政策的出台,还是地方税务机关的配合,都非常不错。但是对某些区域覆盖性比较广的企业,比如物流企业或交通运输企业来说,由于缺少国家层级的具体规定,导致各地方在具体执行差额抵减政策时的口径有所不同,因此,这些企业面临着一些困惑,需要帮助。另外,针对“营改增”过程中,提供出口服务的企业如何免税,国家层面也还未出台明确的细则。

该通知规定,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另外,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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