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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省级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率不足一成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327  更新时间:2013-12-19

近日,审计署网站刊发了审计署成都办工作人员的署名文章,重点分析了省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问题。

上世纪90年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试点在县级以下开展,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领导干部科学评价、选拔任用、离任的法定程序。审计对象也由最初的县级以下领导干部逐步增加到地厅级和省部级领导干部,从主要审计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行政领导干部到全面覆盖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审计署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实施的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数量为33个,2011年为35个,2012年为31个。

而实际上,全国应纳入审计范围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有380人左右。这380人中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省(市、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和全国性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等。

如此计算,省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率不足一成。

文章认为,即使不考虑任中干部调整的因素,5年任期内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覆盖率尚不足50%。省部级以下的地市级、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数量更为庞大,对这些领导干部的审计覆盖率更低。

文章指出,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完善,审计评价指标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执行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等难以量化指标的研究还不成熟,不能满足全面使用定量指标或定性指标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要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章建议,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资料情况数据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监督和选拔任用相结合,完善审计结果通报机制和行政问责制。

通过联席会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对领导干部提出评价和处理意见,报经组织部门和党委同意后进行处理,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要给予肯定和通报表扬,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应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在案件查处上,完善与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会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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