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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600  更新时间:2014-06-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4]55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你们上报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经评估修订版)均悉。经研究,我委原则同意各试点实施方案,决定将这些城区老工业区纳入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见附件1)。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搬迁改造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深入推进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提供示范。
    二、有关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试点工作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评估和防控,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
    (二)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是搬迁改造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老工业区范围、发展定位、改造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等,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如需对实施方案内容做重大调整,应报请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报我委备案。
    (三)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地区按照搬迁改造工作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实施方案中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按规定履行相关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积极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四)省级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委适时组织开展试点绩效评估,对进展较好的试点老工业区,继续给予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对进展情况不好的试点老工业区,责成整改,并暂停给予支持。
    (五)鼓励各试点地区加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我委将适当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三、政策措施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试点老工业区的政策措施。
    (二)我委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设立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投资专项,专门支持试点工作,近期要按照《组织实施2014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专项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抓紧开展工作。按照我委《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东北〔2013〕1192号)要求,我委利用掌握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积极支持试点实施方案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试点老工业区所在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措施,积极支持试点工作。
    附件:1.全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一览表
    2.组织实施2014年度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专项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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