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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沪深两市交易过户费统一下调至0.0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280  更新时间:2015-07-10

9日晚间,中国结算发布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A股交易过户费由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统一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交易过户费为中国结算收费,证券经营机构不予留存。

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大宗交易平台的A股交易过户费,按照调整后的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同步调整;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优惠幅度维持不变,即按照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全文

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经研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于2015年8月1日起,调整沪深市场A股交易过户费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股交易过户费由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统一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交易过户费为中国结算收费,证券经营机构不予留存。

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大宗交易平台的A股交易过户费,按照调整后的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同步调整;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优惠幅度维持不变,即按照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优先股交易过户费,按照调整后的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同步调整;优先股试点期间的优惠幅度维持不变,即按照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A股非交易过户费、以及本通知未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业务涉及的股票过户收费(如权证行权股票过户费、ETF申赎涉及组合证券过户费、股转系统挂牌股票过户费等)按照其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暂维持不变。

五、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结算规定的过户费收费标准,并在向投资者提供的交割单据或数据中列明过户费金额。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行以过户费名义向投资者收费,不得随意、变相提高或降低过户费标准。

六、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拟于2015年7月13日起,组织开展A股交易过户费调整的相关测试,请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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