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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发布营改增试点材料: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点击数:185  更新时间:2016-04-07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6日,财政部网站发文称,将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陆续对外公布有关内容。

辅导材料显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有四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是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划分,上述问答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问题,问答指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问题,问答称,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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